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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20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二、110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檢視無增建。三、第三人緯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鏵即債務人)於110年9月11日陳報稱其於109年9月3日與債務人林○鏵簽立租賃契約,租約期間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四、另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派員調查房屋現況,該分局以110年9月14日新北警淡刑第1104336524號函稱110年9月3日查訪債務人林○鏵,其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