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稱:不動產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經詢問社區保全,建物係債務人居住未出租,無車位,且無非自然死亡及海砂屋、輻射屋之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本院再於110年7月30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在場,地政人員至現場確認一樓前方搭建之鐵皮屋屬原保存登記已有之平台,非增建。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但如拍定人拒絕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