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均已打通為客房,供作旅館經營。111年7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許文旭之代理人張〇堅在場,現場係「西門好好玩」旅館做為客房使用,目前尚在經營中。依112年8月9日會同建成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結果:377建號建物位於5樓,約房號513及515號房間範圍;379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8,約房號533及535號房間範圍;38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9,約房號531、532、533號房間範圍;389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1,約房號520、526、527號房間範圍;39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2,約房號520、521、522、523、525及526號房間範圍;620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5,約房號511及512號房間範圍;641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6,約房號518及519號房間範圍;642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7,約房號508、509、510、511號房間範圍;382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8,約房號515、516、517、518號房間範圍;643建號建物位於5樓之19,約房號507及508號房間範圍;房間號碼507至519區之走廊、房間號碼520至527區之走廊包含在本件執行之建號內,但無法區分係屬於何建號之建物範圍。而房號528、529、530不在本件執行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據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告稱,現與其他建物共同出租與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第三人於112年4月14日陳報租約到院。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5日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9月25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2年7月13日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7月6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因本件拍賣建號建物,打通使用難以特定,且除本件執行建物外,尚有其他10筆建號登載於漢口街二段54號第5層;另本件拍賣建號建物訂有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