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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09年6月17日查封時據在場人高○英稱,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1樓車位4、5號及B3車位19號,目前均借予他人使用中,B3車位為機械式車位,隨機停放,不一定放在19號,目視所及看不出19號車位位置何在。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073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3、19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又第三人高○英與債務人間就3073、3384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命令除去,除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
338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增建位於13樓夾層部分、左右側臥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0月4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夾層;違建項目:新違章建築;處理情形:限期強制拆除。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