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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630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屋內留置有傢俱、已斷電,無增建情形;另該建物配賦有2個坡道平面停車位(車位編號為130號、131號),現無人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9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3880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9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297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9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8770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0年9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4975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163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1644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車位編號為130號、131號),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所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