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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596建號拍定後點交。110年8月2日現場查封建物時,債權人陳○蛟表示建物為其等母親留下的房子,現由債務人陳○綮使用,陳○綮稱係伊及家屬自住;經檢視無增建外觀;依地政人員表示588-1、591、592、593、594、595、595-2、596、596-1、597、597-1、598、599、599-1、607、607-1、608、608-2、609及609-2地號等20筆土地均為自立路2號至6號之老莊大廈及自強路96號至100號之老莊大廈座落之土地。據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5日新北淡地登字第1106037407號函稱,1596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為588-1、589、590、591、592、593、594、595、595-2、596、596-1、597、597-1、598、599、599-1、607、607-1、608、608-2、609及609-2地號土地,1596建號建物應與前開地號土地(即本件拍賣之土地)併同移轉。二、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0年8月3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04334534號函稱,110年8月28日派員查訪,該社區警衛吳O容表示不知悉該住戶,打家裡電話也都沒接,不知道有沒有住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土地使用分區:588-1、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1、598、599-1、607-1、608、609-2地號土地為商業區(「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108年10月30日));595-2、596-1、597、599、607、608-2、60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變更淡水(竹圍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108年10月30日))。惟投標時土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拍賣公同共有權利,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