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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除承租人李O毅承租2212建號建物A室之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其餘建物因占用人及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341號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查封時,經檢視5樓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4、5樓隔成數間。另據假扣押債權人於108年9月11日陳報4樓計有7間套房,5樓有6間套房,經逐戶敲門均無人應門。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49313號函復3781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違建處理項目為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嗣該處再於109年11月12日通知原查報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及96年未顯影之透明棚架新違建,案經違建人自行將該透明棚架拆除至不堪使用,既存違建除為支撐屋頂需要而保留部分壁體及支架外,其餘不符規定已拆除改善為2個使用單元,及單一出入口,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二、110年1月7日履勘時,4樓有7間隔間,分別為A、B、C、D、E、F、G室,走道有放置一些雜物。四樓頂樓增建部分牆面拆除,有許多大型廢棄物,陽台仍有曬衣服,頂樓僅餘M、I室隔間,敲門均無人應門。另據承租人李O毅在場稱其與債務人訂立租約承租J室(頂樓違建部分),租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8,500元,因J室通風不良,故與債務人公司員工口頭約定改居A室(即4樓部分),目前4樓仍有其他人居住使用,但實際哪幾戶不確定。每個隔間套房均有分錶,但繳費單全戶一張。
3781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