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3月30日履勘時,共有人在場,屋內凌亂並堆置有雜物,牆壁及屋頂滲、漏水痕跡情形嚴重,內部屋況不佳,多處漏水及鋼筋裸露。共有人吳0志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