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202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租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謝○○承租,租賃期間自106年7月5日至111年7月4日,每月租金11,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1202建號建物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無增建,僅雨遮部分有外凸情事。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