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法院於110年1月26日假扣押現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債權人現場查封,無人應門,請債權人會同管區員警及鎖匠開鎖,發現建物為三層建物,前、後院加蓋雨遮,四樓前陽臺及後陽台均全加蓋雨遮及鐵窗,債務人弟弟陳○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中。係由其母親向債務人承租,請債權人之代理人陳報租約到院,202地號上有少量石頭,由債務人家人使用中,本件有增建,債權人請求一併查封,並請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本件拍定後點交。
2、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106年9月7日園防字第1065756181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調查局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法務部調查局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理。
54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