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98年1月8日假扣押查封,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係債務人自住。110年8月19日履勘,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78建號建物係供債務人一家居住使用、無出租、有一車位B4(僅是使用權)。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僅78建號建物點交。
依78建號建物謄本,上未記載停車位編號,故拍賣建物是否享有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亦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如有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等,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