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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8月2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社區總幹事稱,似有出租情事;再經債權人具狀陳報,會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員至現場查訪結果,第三人古○潔在場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表示承租使用中等語。嗣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前揭租賃關係存在影響抵押權人權益,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9月22日函覆本院稱:訪查週遭鄰居、當地仲介業者據稱未曾聽聞有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於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進入室內勘查,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三、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請兩造當事人陳報,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