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367建號建物經本院107年司執全字第823號假扣押案件於107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房屋為自住,無增建;嗣後本案於111年6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房屋現由其離婚之配偶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經地政人員測量後並無增建,嗣後變更由其離婚之配偶單獨占有仍為查封之效力所及,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