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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民國110年1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室內有神桌擺設,大門處有壁癌情形,屋頂置有輕鋼架,有增建。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建號595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中正區港濱段600之5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民國109年12月10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現有3個人居住,客廳牆壁有漏水痕跡,現場堆滿雜物及傢俱,屋況甚差,有水有電,債務人稱屋後有土石流且屋外樓梯青苔很多容易跌倒。
本件標的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320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基隆市地政測量結果占用27-3、27-19地號土地62.87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占用權源依國有財產署陳報,系無權使用。拍定後,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