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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4月2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頂樓有增建(即5952建號),與4001建號內部有樓梯相通,亦有獨立入出口。1619、1620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595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三、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承租人賴○中基於租賃關係占用5952建號第6層部分、彭○生基於租賃關係占用4001建號及5952建號第5層部分,租期均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租金分別為新臺幣1000元、4000元。然其租賃關係經本院執行命令終止,承租人賴○中、彭○生對於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故4001建號、5952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