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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04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二抵)3、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二)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並由鎖匠到場協助執行。屋內無人居住且無水無電,並留有大量廢棄家俱、雜物、衣物及家電。屋內客廳天花板及牆壁有大面積之油漆剝落。另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無增改建及分管停車位。」等語。(三)據民國109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5樓之第4樓,屋內堆滿雜物及家俱,部分天花板及壁面油漆剝落現象牆壁略有壁癌現象,屋齡約29年。」等語。
拍定後,僅點交建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