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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並由鎖匠到場協助執行。屋內無人居住且無水無電。另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無增改建及分管停車位。」等語。(三)據民國110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5樓之第2樓,勘估標的1089建號建物位於大慶社區,靠窗牆壁有輕微滲水情事,勘估標的2090建號建物則為社區活動中心。」等語。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
拍定後,僅點交1089建號建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