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查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紀錄。
本件前經基隆地院109司執助762號、109司執全助105號執行事件執行,並經本分署調卷執行。該院110年5月13日現場執行時,1883建號、1884建號各係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333號l樓、2樓建物,有室內梯相通,據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在場稱,建物無海砂、輻射、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惟代理人羅O女之大嫂曾居住於此並於此建物病逝。建物係股東租用,租質契約再與委任狀一併提出。傢俱齊全、屋況良好,有水電,在場之估價師表示無增建。建物包含地下二樓編號67號車位,1908建號為大廳櫃台之公設。嗣法院110年9月7日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現場查看,確認有地下二樓有編號52、64、65、66、67號共5個停車位,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表示,該車位係無償提供第三人使用,無租約。法院110年10月19日電詢義務人之代理人羅O女詢問建物出租情形時,代理人改稱333號1及2樓分別棒、第三人羅0、第三人羅O無償借用。
本分署112年7月10日現場執行情形如下:
拍賣之不動產係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327號、333號l樓、333號2樓、臨束勢坑溪之「十勝川社區」內建物:
(一)1908建號即暖暖區暖暖街327號:
係地下二樓編號52、64、65、66、67號平面停車位。分別由第三人羅O及其胞弟、義務人公司員工停放車輛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1883建號、1884建號即暖暖區暖暖街333號l樓、333號2棲:
為義務人公司股東羅O及其胞弟等親屬共五人無償使用,股東羅0表示義務人公司積欠其債務約8億元,故使用建物抵債,約101年建物完工時及即居住使用至今,使用範囡包含333號l、2樓,及門牌號碼327號停車位。社區管理費一坪120元,每月含停車位為2萬4,000元,正常繳納中。第三人羅O並表示,建物無海砂、輻射、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惟母親109年曾自然死亡,屋內動產皆其個人所有。此建物有前後陽台,靠近社區後花園、面對東勢坑;美方向之陽台較大,且有使用圍牆圍起一特定範園,表示該範園為社區約定專供一摟住戶使用,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