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3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有夾層增建(即1240建號),有1平面車位。據管理中心表示:「391、392建號為公共設施,現做為會議室及閱覽室使用」。110年5月3日履勘時,在場人黃○龍稱係向債務人承租。110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124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三、債權人、債務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四、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