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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00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王○稱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有堆置其父與妹妹王○雄所有之傢俱與生活用品、雜物等。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2003建號因查無明確分管契約與位置故不點交外,2001建號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債務人皆共有人而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王○,稱建物無增建,天花板有漏水情形油漆剝落,鋼筋小部分露出。另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52853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9年12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72694號函覆,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2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341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1月29日會輻字第1100016121號函覆,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