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第三人許00係於查封後始就標的為占有使用,拍定後仍應點交。
使用情形
一、89年9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家,大門緊鎖無人應門。嗣據債權人查報,標的為債務人自住。
二、109年11月9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察及估價師到場指界測量,由第三人許00開門,稱債務人母親將鑰匙交由第三人保管並無償使用,第三人在現場稱其放置之物品為鐵門及大門中間的陽台所放置的木板、門片,客廳處所放置的木板、工作桌及鐵架,房門內堆放之木板木梯,若拍定會將自行搬走,標的物目前無水無電,但二樓會漏水到一樓且會淹滿整個一樓地板,沒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本件標的物一樓天花板有落漆,水漬及壁癌,房間廚房的牆壁均有水漬及壁癌,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1020-1地號位於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580巷40號旁之空地,包含圍牆及坡檻部分。經本院發函詢問警局及再次履勘現場,警局回函表示屋內堆積雜物,屋主已跑路10多年未返回居住,而履勘時第三人許00表示,大約是10年前左右,債務人母親表示會漏水故要搬離,而將本標的無償提供第三人先生及第三人使用。
55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