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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其稱現標的係伊、債務人及其子女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本件就262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據估價師稱標的並無增建。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之債務人配偶表示並無非自然死亡、海沙屋、地震危樓、火災損害及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但對於是否為輻射鋼筋屋表示不清楚。而依估價報告略載:經勘查現場未發現有火災、地震受損情形;海沙屋、輻射屋需經由專業鑑定;另查詢相關凶宅網、現場勘查,未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然仍須以另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為準。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又依地政人員指界稱:7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信義區205巷16弄1號房屋左後方之土地,上開房屋部分占用土地;7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信義區205巷16弄14號房屋左後側車道後方土牆土地,上開房屋部分占用;7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信義區205巷16弄10、12號房屋後方之土地,位於檔土牆與房屋間之土地;7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信義區205巷7號房屋後方之檔土牆上約深1米、寬4米之土地;73-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基隆市信義區205巷16弄2號房屋後方檔土牆前之平台,上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