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09年12月32日履勘時,債務人之母陳○芹在場,屋內有神桌擺設,地下層堆置有些許雜物,建物後方有增建。建號2090號建物為社區之活動中心。據在場人陳○芹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及家屬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建號563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安樂區代天府段592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