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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850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40萬元,上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2347、3053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9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現標的物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並不住居於此。後經第三人李○憫具狀陳報提出伊與債務人簽訂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訂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故本件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另依現場地政人員表示1樓後方有增建,另有夾層(即暫編3053建號),屋內使用瓦斯桶。且地下室有門,可直達停車位(編號:A1)。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母親表示本件建物無地震受創、火災損害等情形,是否為海沙屋、輻射屋及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並不知情。依鑑價報告略載:現場勘估時房地位於武隆街13巷內,地處緩坡,臨棟(武隆街13巷9號)即為神壇,且東北側約40公尺處有一座寺廟,環境寧適性受影響。其中第一層客廳處有增建夾層,建物後方另有增建作為廚房使用,第二層露台部分改為房間使用,第三層房間天花板及牆面有壁癌,以及地下層部分空間之天花板有局部破洞,屋況維護稍差;另公設2348建號內含坡道平面車位,位於地一下層編號A1。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內暫編305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依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12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41407號函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處理資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核定拆除記錄等語。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