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時,債務人之母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由其自住,無出租、出借、有夾層、內梯,客廳天花板及二樓主臥房隔壁房間有漏水情形,無火災、水災、輻射屋及非自然身故等情,無增建,停車位為B1編號324、325等語,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10月28日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部分,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定是否為海砂屋;是否為輻射屋部分,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並無列管,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是否為輻射屋;是否曾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部分,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有受創或受損之現象;是否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