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新北市林口區行政段3076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張堅信在場稱:本件建物目前為空屋閒置狀態,附有2機械式車位(位於地下1樓,編號5、6),無增建、無地震或火災受創、嚴重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等影響交易之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無人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等網站,及現場外觀觀察,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鄰居未聞有屋內非然死亡之情事,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
四、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行政段3076建號建物之主要用途為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建築完成日期為107年3月2日,謹供應買人參考。
五、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