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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9月23日,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及地政人員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敲門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門進入,系爭房屋為空屋,斷水、斷電,屋內堆放眾多雜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回覆,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無列管為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相關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回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