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社區經理竺○○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復經入內履勘,屋內無水電,堆放家具、雜物,房屋配有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為64號,現有鐵灰色自小客車停放;惟經陳報,本件拍賣標的(含車位)現出租與林○金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30日至113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5,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8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3508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8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1555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0年8月27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0302036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8月3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7966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經入內履勘,屋內無水電且堆放雜物,難認承租人於查封前已有占有之事實,故本件拍定後就2328建號建物點交,惟共同使用部分2385建號部分雖於謄本業經明確註記車位編號,惟現有車輛占用,故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