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配偶蕭先生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有一平面停車位在地下一層編號21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拍定後,457建號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係樓中樓格局,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