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自住,有停車位編號B1-25,無漏水及壁癌等情形,亦無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本件標的時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