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3883、3884二建號打通,目前係第三人寶峻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已逾20餘年,租約為每三年簽訂一次,最近一次為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98,900元,3883及3884建號因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均不點交;3885建號目前係第三人臺北市快樂松年社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1年2月14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租約期間為一年期,每年簽訂,因最新一期租約係查封後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拍定後點交。
2、24地號據地政人員稱,係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民權東路2段46號及吉林路316號建物之坐落基地,與位於吉林路316號建物西方之空地,該空地目前供停放車輛使用,編號為7至14號。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內第三種商業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新生北路2段149巷47號建物東方之空地,目前供停放車輛使用,據債務人及債權人陳報稱編號為1至6號。上開停車位編號1、2、4、8號係由債務人林○雅即林○喜之繼承人管理,編號6、13號停車位由債務人林○文兼林○喜之繼承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債務人林○貞即林○喜之繼承人未使用停車位,剩餘停車位則由其他土地共有人使用,惟各共有人間就土地之管理使用,並未簽訂分管契約。35地號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情形請拍定人自行處理。另此筆土地係74使字第031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50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須與前揭房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無單獨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下:
⑴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10592號函覆,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⑵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3月1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2446號函覆,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發生之資料註記。
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3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3427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且非該處列管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⑷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3月9日會輻字第1100002833號函覆,經該會偵測非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陳報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