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法院現場履勘時之現況為毛胚屋,兩戶室內打通使用,堆放裝潢材料、工具、辦公桌椅及電腦文件與雜物等,在場大樓管理員稱目前尚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5292、5318建號建物謄本皆記載內含夾層,惟經測量有逾登記範圍之增建,即6499與6500建號,此二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22日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夾層),屬既存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5318建號建物謄本記載含地下一層編號47、48、51、52、58、59、60、61、62、63、64、65、66號;地下二層編號22號;地下四層編號45號等共15個平面車位。法院109年11月11日履勘時之現況如下:47、48、52、58、61、64號車位無車輛停放但車位上方有掛牌標示相對應車號;其餘車位均有停放車輛,但停放車輛車號與掛牌標示有部分不一致。據在場大樓管理人員稱,車位上方掛牌標示之車號與實際停放車輛未必一致,車位租借也不一定會通知管理中心。經法院於車位處張貼公告,僅地下一層編號48車位,有第三人吳○○陳報其向債務人租用車位,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5日至111年6月14日止,另地下二層編號22車位,有第三人潘○○陳報其向債務人商借停放,並自法院公告後即已停止使用該車位,其餘車位使用情況不明,故停車位僅地下二層編號22車位拍定後點交,其餘拍定後皆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18日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12日無受理火災案件之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17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1月23日函覆,查無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1月26日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