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乙標:1、民國110年1月28日、110年4月5日履勘時,原債務人(信託人)在場,二樓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現有辦公室員工居住使用。原債務人在場表示,本件執行標的無增建,一樓可通往地下室,地下室置有機械設備及供作儲藏室使用,地下室內有分隔隔間,隔間門上分掛有各樓層標示。六樓往上樓梯旁有一室內空間,該空間外為平台,在往上樓有一空間,內置有水塔。另經地政人員查明,頂樓部分二層突出物為公設部分,非為增建。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又前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