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92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法院於110年5月11日現場查封時,發現機車車位係機械平面車位,但機車出入使用之電梯已毀損停用,故B3整層均無機車停放;一樓貼有1922建物住戶即原委託人陳○演積欠管理費40,660元之公告。在場第三人住戶表示本棟汽車車位係機械車位等語。法院於110年8月19日現場勘查時,發現屋內設有神桌,僅第三人陳○龍居住。第三人陳○龍在場稱建物係伊向陳○達承租,租約包含停車位,由伊使用,但沒有使用機車停車位。債務人陳○鴻表示第三人的租約,伊並不知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第三人陳○龍陳報之租約,租其自107月4年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租賃標的為門牌號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288號3樓全部及汽車停車位1個、機車停車位2個;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除管理費外,水、電、瓦斯、網路費均由承租人負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