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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4670建號拍定後點交。(二)110年11月3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管理員稱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車位編號174號位於地下一樓,平面停車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4755建號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174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