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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0年10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該屋有神明廳,設置神明桌,並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該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拍定後點交。B1編號40號車位,因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僅依現況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108年10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達服108他1266字第108911443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依據110年9月10日中檢謀服108偵30139字第1109086812號函復,該案經起訴,目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43號(在股)案件審理中。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辦理需相當之時間,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