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10年4月23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親自開門,屋內有水有電,有神明廳,債務人稱自住,客廳堆滿雜物,債務人稱五樓為頂樓加蓋,為自己所有,五樓增建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稱五樓為自己子女居住。110年9月13日測量增建時,地政人員稱13號之3前後陽台為增建,四樓五樓間無內梯,在場人方0嶺稱頂樓為債務人家人、方0共同居住。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經地政指界111至111-5地號部分為本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使用。
154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