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0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水、電,有供奉神明及牌位,廚房、浴室凌亂。據警局函復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房屋內部裝潢破敗,其餘無漏水、海砂屋等情況」等語。256、256之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1285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