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0年4月29日由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外觀看似無人居住;法院定期於110年12月9日會同員警、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有無增建,地政人員拍賣標的並無增建。經查,屋內存放許多私人物品,無法確知是否有人居住,二樓目視壁癌狀況嚴重,天花板一處鋼筋外漏,二樓外有一外梯,經債權人由外梯上樓查看,並無頂樓加蓋。
二、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本件債權人會警查報,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復,拍賣標的已許久未有人居住;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四、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