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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56萬元之抵押權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一抵)2.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抵押權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二抵)3.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之抵押權予本件債權人,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三抵)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親自開門入內,並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中,建物無增建,有編號14號之停車位,另該建物曾發生上吊自殺之非自然死亡事件」等語。另該建物之陽台改為室內客廳使用,位於翡翠宮廷社區。
(三)另依債權人代理人就本件執行標的之建物現況調查表所示,本件執行標的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注意!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以系爭建物為凶宅或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四)據民國110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由現場情況研判,應無海沙、輻射地震受創受損情事,然債務人表示,勘估標的室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三),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泥土造6層樓,屋齡約為22年」等語。另本件執行標的鑑定價格已包含編號14停車位之價額。
據在場債務人之陳述及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內容所示:「編號14號停車位一個,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親自查明,14號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定後,僅點交262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