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51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范姜○仁使用,經營康心美婦診所,租期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其中第一年至第四年之租金每月10萬元(未稅),第五年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止租金每月103000元(未稅),第六年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租金每月106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1516建號建物110年4月9日現場履勘時已無人居住使用,僅留有家具,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1513建號、1516建號之基地393地號非屬債務人所有,故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坐落393地號之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另1513建號建物據承租人稱牆壁及廁所有漏水問題,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