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403、317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0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兼做生意使用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亦於同年11月1日函復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同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發現增建部分位於1樓,作為營業及起居室使用,主建物(403建號)之地下層作為廚房與衛浴使用、1樓為客廳、2樓為起居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171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0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12日函復稱:3171建號建物係位於陽臺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