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595、14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0年1月7日現場查封建物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在場表示其幫債務人管理房屋,故居住於此,債務人偶爾會回來居住等語。110年3月3日現場執行時,發現第2層增建作為臥室一部分,第4層增建作為曬衣場使用。新北市政府於110年4月12日函復稱建物顯無人居住等語。債權人於同年月9日陳報,經詢問債務人之母,建物現閒置中,且無租賃、其他使用契約或無權占用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141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9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3月26日函覆稱,1417建號建物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