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08年4月2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標的建物係位於社區內邊間、有採光罩增建。嗣假扣押債權人陳報,該屋係債務人自住使用。110年7月19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稱31-14、31-15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標的建物位於擁月社區內、建物一樓側邊有搭建採光罩、社區有大門管制、未見管理室,債務人不在場,在場第三人徐君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渠為債務人之前夫、房屋係其居住使用、房貸係其繳納、又稱渠於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9號判決勝訴(主文載本件執行標的應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徐君)、但因房屋有假扣押而無法過戶。110年9月7日會同地政機關,測量增建部分,第三人徐君在場稱渠為房屋所有權人、從購屋迄今居住於此。上開增建,經地政機關暫編1970建號。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標次土地為集居式社區,31-14、31-15地號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暫編1970建號為增建,無使用上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面積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並應承擔日後違章之拆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