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1樓及其後方廚房、地下室拍定後不點交、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8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林植棋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1樓由鴻福小吃店承租使 用,原係第三人李金蒼向債務人林植棋承租,因李金蒼已死亡,目前由其妻黃光慧使用,已 承租30多年,租約已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48,000元,第三人黃光慧稱地下 室及後方廚房區域是增建,地下室部分會滲水,嚴重時還會積水,廚房與房屋增建之接縫處 會漏水,廁所也有龜裂之情形;建物2、3、4樓部分,係由債務人兄弟居住使用,房屋亦有 滲漏水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