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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聲請人代理人及估價師到場,相對人皆未在場,聲請人代理人稱系爭房屋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騰、楊○祥出予第三人陳○惠做麵粉工廠使用,租期自109年3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9,000元,租約到期後不續租。屋內堆放大量麵粉及沙拉油,部分房間內油漆剝落,有壁癌。上開租賃關係於拍定時因屆滿而消滅,故拍定後應予以點交。
二、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聲請人代理人稱皆無上開情事。惟屋人因有油漆剝落情形,且有壁癌,可能有漏水之情事,請投標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