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9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劉小姐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由其公公殷先生向債務人承租,現由其公婆居住使用,停車位(地下四樓116號,機械車位)亦係向債務人承租,本件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另第三人殷先生於110年7月28日向法院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08年9月4日起至118年9月3日止。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