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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李小姐應門及向本院表示債務人將本件房屋出租予第三人林OO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房屋現由林先生及李小姐占有使用中,又承租人林先生於111年1月25日將此標的物轉租於第三人楊O閔,租期自111年1月25日至112年1月24日,惟上開二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本建物沒有停車位、無增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四、本件前經第三次拍賣程序拍定,經拍定人陳報本件建物疑似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本院調查並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該局於111年8月17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0907號函覆稱:經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建置系統查詢「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20號2樓」,發現該址(即本件拍賣標的物)於107年10月1日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另本院函詢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以111年8月25日新北檢增檔字第15625號函檢送該署107年度相字第1288號相驗卷宗,卷內資料載有「......,死者謝O陽之死亡地點為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20號2樓,死亡方式為疑似燒炭自殺」,故撤銷拍賣原第三次拍賣程序,依原第三次拍賣程序底價進行本次拍賣。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有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以此底價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再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