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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4樓依債權人提供之租約顯示現由第三人張鴻○承租中,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8000元,因於110年5月6日查封時,已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故4樓於拍定後不點交。頂樓加蓋部分,依債權人提供之2份租約顯示現由第三人陳思○承租中,其中一份租約,租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因於查封時,已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惟上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已屆期,依最高法院67.8.29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無民法第451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之適用,承租人已成為無權占有,且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另一份租約,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因係在查封後承租,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惟陳思○具狀主張其僅有簽名一份租約,租期係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因亦係在查封後承租,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另頂樓加蓋部分即第339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列管,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