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本件建物1樓停車處有供奉牌位,現況同前案(即據前案債權人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8-38地號為道路(社區透天前道路)。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12月20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48923號函所載,經轄區派出所警員訪查,本件標的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據該函所附之查訪記錄表,鄰居表示不清楚),再查96年8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本件478-34、478-38地號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